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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5、人员分工及职责明确。

  二、婚姻登记场所

  (一)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民政局应设置婚姻登记处并对外公布。

  (二)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门外醒目位置悬挂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标识牌要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

  具体名称为:××县(市、区、特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特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即××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三)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婚姻登记场所应分别设有服务大厅(年婚姻登记量不足4000对的,可不单独设立服务大厅)、结婚登记室(区)、离婚登记室(区)、候登室(区)、档案室。总面积按年婚姻登记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低于1000对的,不少于3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1000--3000对的,不少于5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3000--6000对的,不少于8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6000--9000对的,不少于10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高于9000对的,不少于120平方米的要求设立。

  (四)在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内划分登记区、候登区,各区有醒目指示牌。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设休息室、颁证室等。做到交通方便,环境良好,服务项目齐全,室内宽敞明亮,庄严整洁,设施齐全。

  (五)婚姻登记大厅内悬挂国徽。婚姻登记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和政府执政为民理念,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实行开放式办公,登记台为低柜台、开放式,登记员与婚姻当事人相对而坐,方便当事人作声明和登记员询问有关情况,登记区域具有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

  (六)候登区要配备足够桌、椅、笔和婚姻法规资料,供当事人查阅资料、填写表格和排队等候;结婚侯登区和离婚侯登区应分开设置;排队线路有明确指示或叫号,保证排队和登记秩序。

  (七)候登区要明示当事人需填写的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供当事人参照。

  (八)登记区域与候登区域面积分配合理,做到每位婚姻登记员面前只有一对当事人办理登记,候登区不拥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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