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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2、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依法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3、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倡导自愿婚前检查。

  4、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5、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命名、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

  6、实现本行政区域婚姻登记信息化。婚姻登记机关实行计算机管理,实现计算机存档、打印、出证和统计管理,及时准确上报信息。登记机关还应将辖区登记机关设置、登记机关建设、登记员配置、证件使用和管理等纳入电子政务建设。

  (三)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

  1、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婚姻登记。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现役军人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是服刑监狱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当事人受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登记机关是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3、当事人因婚姻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

  (四)婚姻登记印章、证件的管理

  1、婚姻登记印章应按规定样式制作,由专人妥善保管。印章被更换或停止使用后,应在10日内交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封存。

  2、婚姻证件管理。婚姻证件由省民政厅指定厂家印制并负责监制,各市州地民政局统一购买。省民政厅对全省婚姻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婚姻登记机关做好证件的编号登记工作,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污染或者损坏的报废证件及时登记,每年集中上交各市州地民政局统一销毁。各市州地民政局将销毁登记情况上报省民政厅备案,坚决杜绝登记机关向非指定厂家购买婚姻登记证件。

  (五)婚姻登记机关人员配备

  1、婚姻登记员的配备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原则上按地区人口每8-12万人配备1名婚姻登记员。

  2、婚姻登记机关设有婚姻登记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3、婚姻登记主任和婚姻登记员为行政或财政补贴事业编制。

  4、婚姻登记主任和婚姻登记员需取得登记员资格证书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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