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贵州省民政厅)
为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管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标准,提高全省婚姻登记服务水平,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和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一、婚姻登记机关
(一) 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
1、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省民政厅委托贵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贵州省内的居民与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2、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民政部门设置婚姻登记处,负责相对集中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居民的婚姻登记。
3、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的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由其所在地市、州、地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4、为推进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对于实行县级集中登记条件已经成熟的地区,由其所在地市、州、地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对于不完全具备集中登记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分层次推进,在县级集中登记的基础上,可由县(市、区)民政局在乡(镇)设点登记或巡回登记,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办理登记;对于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地区,应当从方便群众出发允许乡(镇)人民政府继续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婚姻登记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