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黔民发[2008]35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民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为加强社会捐赠款物接收管理,确保社会捐赠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捐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并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捐助款物的调剂、分配、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对社会慈善团体捐赠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级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促进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保证救灾捐赠款物真正用于灾区受灾群众。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各地的救灾捐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按照正规渠道,向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进行捐赠。要加强对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捐赠和募捐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将全部捐赠款物通过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送往灾区,并确保捐赠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对违反有关要求的募捐活动,要及时纠正;对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对于借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要予以坚决打击。
三、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管好用好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和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接收的捐赠款物使用应按照受灾区域大小,受灾程度,灾区群众需求进行分配并重点向受灾严重地区倾斜;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坚要坚持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做到高效、快捷和保重点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及增值收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