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五)使用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需有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银行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检查。
第二十条 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信息和证明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二条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第二十三条 由津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津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津房置业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担保的,由津房置业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及反担保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银行应当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审查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贷款银行帐户内。
第二十五条 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