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修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颁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2]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业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2年11月10日开始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危改还迁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