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工程经费要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具体支出范围为:
(一)品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工程经费只能用于资料费、购买软件费、计算机耗材、专业教材出版印刷费、必要的小型设备购置及维修费和聘请指导专家的酬金、交通及食宿费。
(二)省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工程经费只能用于网页设计费、视频录像制作费、资料费、课程教材出版印刷费、课程网络租用费、计算机耗材和聘请指导专家的酬金、交通及食宿费。
(三)教学改革项目。工程经费只能用于资料费、购买软件费、计算机耗材、项目教材出版印刷费、必要的小型设备购置及维修费和聘请指导专家的酬金、交通及食宿费。
(四)省级优秀教材项目。工程经费只能用于教材打字复印费、资料费、计算机耗材、教材出版印刷费和聘请指导专家的酬金、交通及食宿费。
第九条 工程经费当年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该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工程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十条 精品课程项目完成后,在5年内实行资源共享,项目单位要保证课程网站畅通、免费开放课程资源、定期更新网站内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高校要制定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与教学管理、财务等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规定开支使用工程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通过验收后,方可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办理具体开支时,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经费。项目完成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接受项目负责人申请,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验收。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将作为工程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计划实施项目、项目完成率低和经费支出不规范的学校,将核减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限额,并限制有关项目负责人申报工程经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工程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所属的普通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