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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8]67号)


省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高校整体实力,促进高校教学和课程改革,加快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省财政设立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工程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经费按照“明确重点、鼓励特色、促进改革”的原则,支持高校建成学科门类齐全、布局相对合理的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体系,进一步促进高校教学和课程改革。
  第三条 工程经费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重点资助高校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和教学改革项目,并对获得一等奖的优秀教材项目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高校实际情况,确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评选按照“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的程序进行。每年6月15日前,省教育厅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提出经费资助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评审结果,对省教育厅的经费资助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并按学校隶属关系下达工程经费。
  第六条 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事先须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同意。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七条 工程经费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财务部门要按项目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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