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由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入选评标专家名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名册,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个人申请的应事先征得单位同意,填写申请书;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推荐书。
上述两种方式均须提供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标专家聘期为三年,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四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专家名册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并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详细记载其评标的具体情况,对评标能力、廉洁公正情况实行年度考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