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日将未中标的投标书全部返还;将排序二、三名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立即封存,在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内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全部返还。
第三十九条 新建物业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重新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备案内容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招投标服务和评标专家
第四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信息、制定有关招标文件和评标综合评分表示范文本,同时提供评标专家和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培训等服务,并指定专门的招投标服务机构提供招投标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