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成员人数和后备成员人数并填写申请表后,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依序从抽取的后备成员中予以补充。
第三十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在开标之日前两日内制定具体评分标准,拟定"综合评分表",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技术部分,包括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项目收支预算和各项收费标准报价、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商务部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其他委托代理服务的费用;
(三)资信部分,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信誉、管理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业绩等;
(四)现场答辩等情况。
评分标准应当按照前款 "综合评分表" 规定的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
综合评分表可按照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