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备案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三)重新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合同前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目标及其他承诺等;

  (二)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及检查方法;

  (三)各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

  (四)人员配备情况,包括该项目所设岗位和人数,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技术职称证书及简历;

  (五)物业管理所需设备的配置和提供方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