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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一)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

  (三)新建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需提供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现上述招标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

  (二)申请投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

  (三)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和财务状况;

  (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和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0家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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