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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物业管理网上发布免费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承担物业管理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和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房屋建筑、管理面积、设施设备和环境及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置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及份数等;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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