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0日)废止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津房物[2003]295号 2003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普通住宅规模在5万建筑平方米以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政府提倡和鼓励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和业主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第五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