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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收入,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收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减收、免收和缓收的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地将相关收入缴入市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对违反规定减收、免收和缓收的,一律实行“减免缓视同支出”的政策。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收入,缴入市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涉及退库的,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财政状况的需要,统筹安排使用和调度各项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除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和办公经费支出。属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中申报。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以服务对象为导向,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涉及配套资金的,在配套资金确认到位后,市财政部门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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