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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统一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中有指定用途的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调剂使用;其他专项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统筹使用,但应适当留有余地,确保收支平衡;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相同的前提下,应首先确保安排全市性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
  第十九条 每年9-10月份,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来源和收入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安排总量。11月份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明细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时,应预留足够机动资金,以应对年度内因项目实际支出增加、临时性突发性事项、政策出台等因素导致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
  1.预期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二)支出预算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
  (2)政府采购项目支出;
  (3)专项支出;
  (4)其他支出。
  (三)收支预算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
  2.上年预算的执行情况,各类支出预算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预算安排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
  5.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报送市发改部门立项。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于12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意,预算内总量预算报市人代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代会批准之日起30天内,执行年度预算批复。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追加。执行过程中需调整经批准的年度支出项目计划时,不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由市分管领导审批;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按锡政发〔2003〕8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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