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
今后对经济社会事业某一领域的支持,除市政府批准外,一般不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而是通过在现有相应的专项资金中设置子科目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需设立专项资金时,由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业务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申报表的格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提纲见附件 1 和附件 2。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设立专项资金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于申请设立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 8 月 31 日,每年 9 月初起组织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论证。
第十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
需要设立专项资金而未能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时,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上报市政府审批。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时,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自动撤销,确需续期或在存续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规模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申报表(申报表的格式见附件3)。
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设立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建立会审评价机制,根据锡委办发〔2005〕59号文件,充分考虑专项资金所属政策时效、绩效评价与财政监督检查结果及其他相关因素,定期组织专项资金会审评价,清理压缩归并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报市政府审定。
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以及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市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报请市政府调减甚至撤销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必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和其它必要的后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