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
(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和绩效检查;
(八)牵头负责跨业务主管部门的、全市性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组织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筹集;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编制、汇总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预算;
(四)对其编制、汇总的年度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五)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七)负责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它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察,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市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除中央、省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专项资金必须经市政府批准方可设立,其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中央、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