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
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它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专门用于发展某一公共工程或公共事业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经中央、省批准设立,纳入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各负其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