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7]57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在黔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中央在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凡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到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手续。聘用人员属于农民工的,可按当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已经参加前述各项社会保险的,原参保关系不变。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聘用人员属于农民工的,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分别享受相应待遇。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统筹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统筹地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国家、省和统筹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向统筹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相关待遇。农民工可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人员,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按照国家、省和统筹地相关政策执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