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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前款第(二)项伤(病)残等级,应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病)残标准或者《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

  第六条 对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救助的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女方年满50周岁时,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女方年满50周岁时,给予2000-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给予3000-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提前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对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已领取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计划生育家庭,丧偶后再婚并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要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返回已领取的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方可批准再生育。

  第七条 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由家庭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双方单位核实后向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申报。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收入、子女死亡证明、市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病残儿或伤残人鉴定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批表》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完毕,并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属市直行政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或申请人双方单位应当及时将救助对象名单、救助理由、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属于第六条第(一)(二)项的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一次性补助后又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将所领取的一次补助退还原发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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