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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人口通字[2004]69号)


各县区、管理区、高新区计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全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做好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现将《张家口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解除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亡家庭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全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因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和意外伤(病)残造成困难的家庭。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以市、县级为单位建立,由市、县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用于对市直行政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因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病)残造成困难家庭的救助。市直其他单位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困难家庭;

  (二)独生子女意外伤(病)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困难家庭;

  (三)独生子女父母发生意外伤残,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意外死亡,且子女不满18周岁的困难家庭;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生活标准,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社会保障标准为准;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生活标准,以民政部门所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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