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绩效考评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定量考评由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则采用百分制方式对各市县的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进行逐项评分,产生考评结果。
定性考评由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确定考评成绩。实地检查情况与书面报告内容不一致者,以实地检查成绩为准。对不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者,一经发现,酌情扣减考评成绩;对挤占挪用专款者,一经发现,考评成绩即为O分。
第四条 绩效考评依据:
(一)《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
(二)《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省财政厅及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实地考察报告;
(四)有关审计报告及有关单位的检查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绩效考评内容:
(一)根据《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规定报送的,《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含软盘);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布置的与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有关的文字材料及报表;
(二)编报质量及报送时间:
(三)法院办案专款指标下达落实情况;
(四)法院办案专款按规定使用情况:
(五)使用法院办案专款的市、县本级法院案件办理数量、成本情况及办案工作成效;
(六)落实法院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情况。
第六条 绩效考评评分标准
法院办案专款绩效考评从“报告编制情况”、 “专款资金下达到位情况”、 “专款资金使用情况”、“落实法院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情况”和“法院工作成效”五个方面对各市县进行定量考评。定量考评总分为1 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报告编制情况
本项指标总分为1 5分,其中:报告报送时间5分、报告编报质量5分、文字说明材料5分。
1、报告报送时间。按照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通知规定的日期为限,按时向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报送上年度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含软盘)者得5分(邮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每迟到三天扣1分,最多扣5分。要求报送软盘而没有同时报送者视同未按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