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法院办案专款的下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法院办案专款到位不及时、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责成市县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法院办案专款的,如数追回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1 市(县)人民法院办案专款 年度使用情况报告
附2: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绩效考评规则
附1
市(县)人民法院办案专款 年度使用情况报告
(财政局公章) (人民法院公章)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一、文字说明部分
1、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效益
2、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
二、报表部分
表1: 年度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表
表2: 年度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表
表3: 年度法院工作成效表
三、本套资料一式两份,按规定时间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
表1
表2
表3
附2
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绩效考评规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市县财政局和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中的实绩,确保法院办案专款目标任务的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绩效考评规则。
第二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三)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