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行[2007]69号 2007年12月14日)
各市县财政局、人民法院:
为解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中央和省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市县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促进市县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为加强中央和省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35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人民法院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以下简称“办案专款”),是指为提高我省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保障能力,促进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市县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市、县财政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确保人民法院办案所需经费。
第四条 办案专款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公开、公正:
(二)引入激励机制;
(三)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基层人民法院倾斜;
(四)体现国家政策导向、人民法院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五条 办案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对法院办案支出水平影响较大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后诉讼费收入变化情况、办案经费支出情况、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经费投入状况、贫困程度、专款管理使用情况等客观因素,依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全省各地财政经济状况,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分配各地应得的办案专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