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粉刷前,应分别向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墙改办收到验收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并提交专项基金缴款收据等相关资料。各级墙改办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符合《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鼓励发展的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100%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60%以上的,专项基金按实际比例返退;使用非粘土烧结类的新型墙体材料,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退。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使用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的;未申请验收的;逾期未申请办理返退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60%比例的;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2008年5月20日前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标准仍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综[2003]153号)执行。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适时调整《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九条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区,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专项基金(在“收入项目名称”栏填写“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并将其中一联或复印件交省墙改办。
第十条 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收据样式详见附件二。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各级专项基金的上缴基数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统一确定为当年实际发生数,计算解缴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