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吉财非税[2007]749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07年全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实施意见》(吉办发[2007]1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软环境办共同对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集中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文化市场管理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一);降低城市地名标志收费等79项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二、此次公布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公布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有关征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收费票据及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

  四、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对征收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收费项目

征收部门

备注

1

文化市场管理费

文化部门

 

2

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查费

建设部门

 

3

城市道路占用费(一、二级街路以外)

建设部门

城市规划内道路类别为一、二级街路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继续收取

4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费

财政部门

 

5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费

财政部门

 

6

基层工会法人登记费

总工会

 



  附件二:
  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征收部门

调整前收费标准

调整后收费标准

备注

1

城市地名标志收费

民政部门

0.1 02元/C?

0.092元/C?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部门

1.8‰

1.5‰

长春、吉林两市

2.1‰

2.0‰

其他市、州

3

GSP认证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 00元

200元

村级药品零售企业

4

图书、报刊审读费

新闻出版部门

20元/万字

14元/万字

 

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门

1 2元/证

1 O元/证

 

6

省直机关社会保障卡

劳动社会保障部门

35元/张

30元/张

 

7

公安消防管理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公安部门

 

 

 

(1)

化学泡沫灭火器

 

2300

2000

 

(2)

酸碱灭火器

 

2300

2000

 

(3)

清水灭火器

 

2000

l500

 

(4)

干粉灭火剂

 

770

700

 

(5)

化学泡沫灭火剂

 

390

300

 

(6)

二氧化碳灭火剂

 

65O

5OO

 

(7)

1 211灭火剂

 

1000

900

 

(8)

饰面型防火涂料

 

5440

3440

 

(9)

阻燃织物、塑料

 

2860

2510

 

(10)

排烟防火阀

 

3870

2520

 

(11)

防盗保险柜

 

2700

2000

 

8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林业部门

属于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野生动物,按其成交额的6%收取;属于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其成交额的4%收取

属于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野生动物,按其成交额的3%收取;属于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野生动物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其成交额的2%收取

 

9

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

交通部门

   

(1)

埋设管线

 

3元/平方米.天

2元/立方米.天

 

(2)

占用路面

 

10元/平方米.天

5元/平方米.天

 

10

计量检定收费

质检部门

  

非自动衡器23项,医疗类28项,热工类4项,力学4项。具体见附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