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稳定石油液化气市场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吉发改价格字[2007]1047号)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保护群众利益,满足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采取补贴措施稳定液化气市场的通知》(发改电[2OO7]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稳定石油液化气市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液化气价格上涨影响低收入群体增加的支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和发放临时性补贴等措施,切实保证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并逐步有所改善。
二、各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液化气销售价格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和液化气实际购进成本的变化情况,对必须突破吉发改价格字[2004]539号文件规定最高限价的,可在采取最大限度疏导非居民用液化气价格和打紧经销费用的前提下,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按批量核定居民用液化气临时销售价格。
对当地液化气销售价格尚不能调整的情况下,各市、州(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液化气经营企业给予适当补贴,以稳定价格,确保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