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人才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吉发改收管字[2007]90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市场的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中介服务作用,依据国家六部委《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人才市场服务收费管理形式和人才的服务收费目录做如下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表中未列入的收费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二、目录中所定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浮,浮动幅度不限。
三、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人员,持《再就来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求职登记和各项服务收费继续实行优惠政策,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需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变更手续,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规定自文件下发日起执行。吉林省物价局[2003]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项目及标准
2.吉林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市场调节收费项目
附件1:
吉林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类别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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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介
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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