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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申请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的,申领人需提交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要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环保、商务、交管、财政部门依次对提前报废黄标车的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分别在《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具体表格见附件5)签字盖章,经财政部门最终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的鼓励资金发放代理银行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建设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个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车辆相关信息的审核,确保相关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环保部门要组织协调联合服务窗口各项工作,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登记信息的核查;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车辆真实性的审核。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补助资金专项预算,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银行按进度兑付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快捷发放。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申领人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鼓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将及时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已领取补助资金的转出车辆,如再转入本市的,车主须在原办理补助审批手续的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助资金退还手续,并持财政部门《一般缴款书》到全市任何一家银行对公网点办理缴款手续,3日后车主凭银行收讫盖章的《一般缴款书》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一览表
  2、北京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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