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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第五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驾乘执法车辆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六十条 非因公务需要,喷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的执法车辆不得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第四章 执法人员仪容规范

  第六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举止失范。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染彩发;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六十三条 执法人员参加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结束时按照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六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电话时,应当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接听公务电话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解答。
  第六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当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第六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有吸烟、吃食物、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等不文明举止。
  第六十七条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庄重有序。
  第六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语言要文明、礼貌、规范。严禁耍威风和说文明忌语。
  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情况,也可以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六十九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穿着规范的工作服饰,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穿着工作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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