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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裁量标准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调查人员主要负责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处罚建议,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 案件审核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决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者补充调查。
  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第五节 行政强制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对当事人进行督促催告。经督促催告,当事人仍拒不履行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暂扣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者损坏;不得暂扣物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销毁、拆解、变卖暂扣物品。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没有法定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暂扣措施。

第六节 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 执法文书应当使用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的《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做到格式统一、事项齐全、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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