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当耐心解答。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实行AB岗制度。一个工作岗位应当有两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保持窗口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窗口应当为方便当事人办事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
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科学部署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安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三节 调查取证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时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一条 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