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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凡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企业,应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列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在6个月内未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解除重点监控,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企业从银行提取工资时,凡属工资总额组成内容的支出,不论采取现金提取,还是通过转账储蓄或者信用卡代发等形式,均应当使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通过开户银行支取。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三)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四)《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

  (五)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同意,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地工会组织报告后,方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三十五条 企业欠薪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职工人数;

  (二)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偿还工资计划和解决措施等;

  (四)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企业欠薪报告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于下一个工资支付日10日前,向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报告;

  (二)企业与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报告后的5日内进行平等协商,确定偿还职工工资的计划,签订书面协议,并按要求填写《企业欠薪报告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三)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对该欠薪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偿还工资计划和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地工会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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