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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劳动报酬的事项。企业也可以就劳动报酬事项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第六条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企业应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

  (二)工资支付标准;

  (三)工资支付形式;

  (四)工资支付对象

  (五)工资支付时间;

  (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七)工资扣除事项;

  (八)其它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它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代领工资时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并应将工资按时足额存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第十条 企业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支付工资时间、应支付工资项目和数额、扣减项目和数额、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及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工资必须在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基本薪金,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末或考核期末时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考核结果支付劳动者应得到而企业尚未支付的工资。

  第十二条 实行法定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折算工资时应按照月平均工资标准除以相应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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