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总工会,长白山劳动人事局、建设局、总工会,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现将《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略)
2.企业欠薪报告情况表(略)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总工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企业在依法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企业应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资决定的基本形式。暂不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其他民主方式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事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