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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采矿权评估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采矿权评估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国土资储发〔2007〕12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精神,根据《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166号),经研究,现就我省采矿权评估确认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需收缴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评估委托和价款确认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市(州)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需收缴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评估委托和价款确认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需收缴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评估委托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价款确认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在委托评估时,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防止暗箱操作。要加强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评估确认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认真负责地管理好评估确认工作。
  三、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将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及时向省厅备案,每半年将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情况汇总表报省厅。报表格式详见附件。

  附件:市(州)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情况汇总表

二○○七年五月八日

  附件:
  市(州)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情况汇总表
  200  年   月-   月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时间:200  年  月

序号

评估项目名称

委托人

评估机构名称

机构选择方式

评估费支付人

评估值

价款确定值

价款确定方式

成交价款

成交方式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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