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不超过最高限价)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3、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将符合补贴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涉农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中。具体兑付程序按照《青海省涉农综合补贴资金发放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退货时,应首先退还财政补贴资金。购买人根据县、乡镇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