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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根据测算的分地区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将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州、(地、市)财政部门,年终实行清算。

  第十一条 州、(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补贴资金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分县补贴资金预算。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涉农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中。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拨付。实施过程中,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省财政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州(地、市)、县级财政先行垫付,待省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州(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归垫。年度资金若有结余,待清算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15日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三条 州(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以人为本”原则,结合本地路途远近、金融网点分布、特殊群体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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