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农牧区消费、提高农牧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农牧民购买补贴类家电实行财政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牧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按照《青海省涉农综合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进行。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有效时间
第四条 补贴对象:凡我省具有农牧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五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发布的产品目录执行。
第六条 有效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七条 补贴方式:凡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兑现采取“一卡通”发放方式。
第八条 补贴标准:按规定的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家电下乡产品的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冰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全省农牧业人口和农牧区家电普及情况、农牧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