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8〕943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
《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但是,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结果发现,个别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同程度存在不遵循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医疗机构的随意性审批、不按照权限范围的越权审批、不按法规规定审批和降低标准审批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要严格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做到程序合法、标准严格。要制订、完善和落实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各项规定,严格医疗机构审批,注重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要依法设置审批,严格把握设置审批权限,不得越权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
专科医院根据疾病谱和居民医疗服务需求设置,原则上同种疾病类型的专科医院每盟市只设置一所,旗县原则上不设专科医疗机构。
各盟市城区应严格按照每7000名城市居民、旗县(市)政府所在地每5000城镇居民设置一所门诊部或诊所。现有门诊部和诊所的总和超出上述设置规划的盟市,一律不得再设置或变相设置新的门诊部、诊所,要采取办法在一定期限内逐步调整、关停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门诊部和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