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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工作重点,严格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建筑节能标准和措施要求,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措施要求的,方可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未经建筑节能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取得审查合格证书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项目经市墙改节能办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

  加强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市墙改节能办要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把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措施的具体情况纳入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内容。对竣工的节能建筑开展能效测评工作,测评报告进入竣工档案,经能效测评未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不得返退墙改基金。施工中未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或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受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2.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的现场监管。市墙改节能办要进一步加大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节能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等10个分项节能工程按法定程序严格监管。对未经建筑节能检查认定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部门不得同意进入下步工程施工。

  3.规范建筑节能责任主体行为。要加强建设单位节能管理。建设单位要把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基本要求,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提出项目建筑节能指标及落实措施,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严格执行。要加强对各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对各受委托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和措施的行为坚决制止。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政策法规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要设有显示节能措施和节能指标的建筑节能公示牌。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

  要加强设计单位节能管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严禁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行为。设计图纸必须列有建筑节能专篇,对建筑节能材料、器材设备、构配件、部品的主要技术指标要提出明确要求,禁止采用淘汰的技术和产品。保温节点必须标注完整。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建筑节能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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