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策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使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名称。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协调、审议、印发、解释、备案、修改、废止等。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核;
(二)拟定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四)规范性文件的协调;
(五)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六)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统筹安排。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在其职能范围内,于每年11月份拟定出下年度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附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