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或评价,识别其关键业务流程中的重大缺陷,提交内控测试报告或内控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管理建议书)
未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提出改进意见,提交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附加专项审计事项)
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设置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施内部审计事项)
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企业配合)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审计实施)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市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二十七条 (预审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开展预审工作,并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