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非国有独资企业集团选聘结果备案)
市国资委出资多元投资企业(公司)集团(包括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的选聘工作,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批准形成决议后,将选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入围范围调整)
市国资委根据审计质量评价结果调整参与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入围范围。
第十四条 (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
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的,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且区域分布较广的,原则上最多可由不超过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确定1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主审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委托年度的9月底)。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三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三)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四)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集团的审计业务量不低于50%,且企业合并及本部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参审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委托年度的9月底)。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