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工作管理)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审计委托管理
第五条 (原则)
按照“选用分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事务所选聘工作。
第六条 (入围范围)
市国资委根据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及审计质量审核结果,确定参与财务决算审计事务所的入围范围,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选择)
企业集团通过随机选择、招标等公开方式,在入围范围内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工作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选择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集团选择结果报告)
市国资委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集团完成选择工作,以报告的形式报送市国资委。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等如因特殊情况不符合本文件相关规定的,以请示的形式报送,并说明情况。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委托)
市国资委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集团合并及本部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集团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集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集团签订业务约定书)
市国资委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集团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三方签订业务约定书;集团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集团统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非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委托)
市国资委出资多元投资企业(公司)集团(包括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选聘实施参照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