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0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
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