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6件)
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95)064号
废止内容:文件第二条关于扣除标准的问题
2、关于《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5)194号
废止内容:第一条至第四条均取消分县局审批,而需要办理减免税备案
3、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5)198号
废止内容:第十条、二十二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4、转发《关于省集中使用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缴纳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一发(1995)258号
废止内容:第二条第二款
5、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1997〕540号
废止内容:原文中关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规定废止
6、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宁地税发(1998)252号
废止内容:第三条第四款引用文件依据已修改
7、
南京市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宁地税发[1999]197号
废止内容:文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废止
8、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9]221号
废止内容:关于转租的房产税政策和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废止;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政策废止。
9、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四) 宁地税一发[1999]241号
废止内容:“对纳税人提供计算机为他人提供上网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其提供计算机给他人玩游戏的行为,则应按照“娱乐业”税目征税对纳税人进行计算机业务知识的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如果纳税人未将上网服务、培训和游戏机等收入分开核算的,一律从高计征营业税。”的规定废止。
10、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宁财税[1999]789号
废止内容:“对高等学校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废止。
11、
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2000)86号
废止内容:第一条中引用的文件依据作废
12、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0]290号
废止内容:文中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房产的房产税政策废止。
13、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售付汇凭证以及外国企业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管理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2〕200号
废止内容:文中关于“县以上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再执行。
14、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2]248号
废止内容:第三款申请审批材料的传递要求废止。
15、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3]204号
废止内容: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废止。
16、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180号
废止内容:第三条规定的时限不再执行。
17、关于贯彻《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5〕102号
废止内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废止。
1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5〕226号
废止内容:第二、三条规定废止。
19、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6〕31号
废止内容:第九条规定废止。
20、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66号
废止内容:第1条企业所得税条款;第2条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第3条;第6条;第7条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企业所得税条款;第14条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第16条。
2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长三角先进制造业中心”建设14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67号 废止内容:第
1条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第
2条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第
5条;第
6条;第
8条;第
9条;第
10条;第
11条;第
12条;第
14条。
22、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全省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68号
废止内容:第2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3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条款、第四款;第9条第四款;第10条第二款、第三款;第11条第三款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第3条第三款“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等,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