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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2008修改)

  (四)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市局建设项目管理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六)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管理处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 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注2。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经评估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重新备案注3。

第三章 定期申报与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备案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备案一次注4。

  第八条 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跟踪检查采用电话查询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以及已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可以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水源区的项目还应核实厂房的面积、工人人数等;

  (二)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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